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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复议中止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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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16 · 1368人看过
导读:拆迁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中止处理方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作为申请方的自然人不幸离世,而其最近的家庭成员们尚未确认是否会参与此番行政复议过程中来;若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失去了参加行政复议的各项能力,且尚未为其指定法定代理人以代表其权益进行相关讨论;此外,如果申请人为公司或其他形式的法人组织,但由于某种原因在行政复议期间已宣布退出运营,然而其权利和义务尚无明确规定的承担者;最后一种情况是:申请人为自然人,因某种原因下落不明甚至已经被宣告成为失踪人员的话,这些无法亲身参与到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情形便都将被受理。
拆迁行政复议中止怎么办

一、拆迁行政复议中止怎么办

拆迁行政复议程序中止的应对策略

若作为申请人之自然人不幸离世,则其直系亲属在法律意义上尚未得以明确是否参与行政复议程序;若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不幸丧失了法律赋予的参加行政复议的合法资格,而法定代理人又尚未得到确认;再或者身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已宣告终止运行,但其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尚未得到确定;又或是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不幸行踪不明,或者已被宣佈为失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二、拆迁行政复议怎么申请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倘若房屋征收部门未能于征收补偿方案所设定的期限内,与拟征收房地产业主就相关补偿事宜达到共识;

或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归属无法明确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则需将此情况上报至房屋征收决案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同时应在征收范围内采取公开登记公示等方式告知公众。

需要注意的是,补偿决定必须秉持公平正义原则,若被征收方对于赔偿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亦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三、拆迁行政复议的流程怎么走

拆迁行政复议事例必须按照一定程序逐项完成。具体步骤如下:首先,申请人应当自得知相关政府部门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时起计算,在60个自然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此举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其中需包含申请人完整的个人基本信息、被指控违法的行政机构的全名、所请求的权利内容以及推动此次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详细信息。其次,负责审理该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将在收到申请后的五天内展开全面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如果复议机关决定受理,则必须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60个自然日内做出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如遇情况较为复杂的事例,最长可延期至90个自然日,但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在此期间,除非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否则行政复议过程中不会暂停拆迁行为的执行。最后,行政复议决定将会以书面形式送达给申请人。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中,证据的搜集与保存对于最终的复议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拆迁行政复议程序中止应对策略:若申请人自然死亡,其直系亲属的法律地位需明确;若申请人失去复议资格且法定代理人未确认;若申请人法人或组织终止但权利义务承担者未定;或申请人自然人行踪不明或被宣告失踪,需依法确定其法律地位以继续或终止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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