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了看守所一般最低判多少天
在监所内关押的最低刑期通常是多少天
进入看守所之后,公诉案件通常需要在五个月之内进行审判判决,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则可适当延长案件的处理期限。自诉案件中,被告人若受到羁押限制,其接受审判的最晚期限为两个月;如果被告人无拘禁状况,相应的审判期限将长达六个月。在此过程中,需关注的重点在于,只有案情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支持,根据现行法律规章确定被告人为罪犯,方可予以判刑。
此外,在被告人均已入驻看守所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该在两个月内完成其涉及的调查工作。针对那些案情错综复杂、期限届满仍无法完结的案件,应取得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方可延长一个月的处理期限。面对因特殊原因而导致的一段较长时期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只要获准,就可延迟审理,这种情况需得到高人民检察院的报请,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对人民检察院负责审理的监察机关和公安局移交的诉讼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做出起诉决定;若是较为重大、复杂的案件,审查期限则可以适度延长15天;
至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具备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更应在十日内作出最终判断,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可能超过一年的案件,审判期限可以适当地延长到15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进了看守所取保是否容易
被正式拘留期间想要申请取保候审是否能被批准,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满足相关法律规定中所明确列举的取保候审条件。以下为可能导致申请成功的几种情况: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涉及的罪名属于受管制、拘役或者可以独立于主刑适用的附加刑范畴;其次,若判刑可能在有期徒刑之上,但适用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第三种情况是,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体状况较差,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产生对社会安定构成威胁的风险;最后,如果案件已经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和审理,但仍未结束,此时也有可能会考虑实行取保候审。尽管此类决定权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但必须遵守相关法纪法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进了看守所取保候审了有没有案底影响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取保候审仅仅作为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手段存在,其本身并非针对事例作出的最后判决,也没有确定接受此措施的当事人必然面临定罪处罚。然而,在此后的调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中,若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被判定为无罪,或者犯罪行为的情节极其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无法被视为犯罪行为的话,那么该事例便不会留下任何案底记录。但是,如果最终被法院裁决为有罪,即使是缓期执行,也会留下案底,这将可能对个人的职业发展、教育深造、参军入伍等诸多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取保候审并不代表着事例已经结束或者当事人必定无罪。
监所内关押的最低刑期因案件而异。公诉案件通常五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自诉案件审限为两个月(羁押)或六个月(未拘禁)。判刑需证据确凿。公安机关调查期限为两个月,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检察院审查一般一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15天。认罪认罚且速裁案件,十日内审结,有期徒刑超一年者可延长至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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