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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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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17 · 1670人看过
导读:行政诉讼的中院管辖范围是什么在我国,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第一审行政案的管辖权,主要负责审理以下四类行政案件:对于国务院各职能部门或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行政行为而提出诉讼请求的第一审行政法庭判决;由海关机构初审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本地司法管辖区内重大且错综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在行政诉讼领域,中级法院的管辖权限涵盖哪些领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级人民法院拥有以下事项的法定管辖权:

首先是对于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及以上范围内的地方法人或地方政府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而提出的首轮行政诉讼案件;

其次是负责海关事务处理的首轮行政诉讼案件;

再次是在自己管辖区域内审理的具有严重性和复杂性的首轮行政诉讼案件;

最后是除前述三种情况外,其他根据法律明确规定需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首轮行政诉讼案件。这些均是具有法律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中要怎么以职权追加被告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倘若法院欲以职权追加被告,需先征得原告的同意方能生效。

如若原告指控的被告不具备适格性,法院应将此情况告之原告并建议其进行被告主体的变更;

若原告不接受变更建议,法院则裁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三、行政诉讼中院判不合理怎么办

若您对在行政诉讼事例中所做出的二审判决结果存疑且深感不满,那么您仍然拥有以下多种方式用以寻求法律援助与帮助:首要的途径便是在该裁判当天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更高级别的国家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在进行上诉的过程中,请务必准备充足的证据以及严密的法律论据来支撑您据理力争的立场和观点。其次,倘若已经收到了判决书并确认其已失效,那么您便还有机会通过申请再审来促使司法机关再次审查此案,只是在申请再审之前,您必须要具备合乎法律要求的再审事由作为支撑,譬如新发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有的判决结果、或者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存在伪造等情况。值得一提的是,无论选择上诉还是申请再审,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和期限,同时也需要提供确凿而充分的理由及证据来支持您的申诉请求。

根据我国法律,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法人或政府的首轮行政诉讼、海关事务处理的首轮行政诉讼,以及管辖区内重大复杂的首轮行政诉讼具有法定管辖权。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审理的诉讼也属其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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