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房产怎样过户
关于离婚房产的过户流程
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关于房产的过户事宜应遵循如下具体流程:
首先,两方应当手持离婚协议书或由法院颁发的离婚判决书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其次,在房地产管理局完成相关审批程序之后,申请人可申请免缴契税;
再次,办理房屋产权分配登记手续,交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最后,当事人将得到新颁发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离婚房产怎么分配呢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适当法则如下:
首先,若婚姻当事人一方于婚前全额付款购置的房屋,自当属其个人婚前财产之列,离婚时作为另一方的您并无权利对此进行任何要求或分割。
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有一方当事人以其个人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基盘购入的房屋,也须视为该方的婚前私人财产,离婚后您同样无权对此提出分割请求。
再次,当有一方当事人之前租赁而来,而后用夫妇共有财产购置的房屋,虽然所有权证上仅署名一人,但依据法理和实际应用情况,我们应该将其视作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
最后,对于婚后夫妇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基于贷款与否不限),此类财产无疑属于夫妇双方共有的范畴,因此在发生离婚情况时,通常会采取平分的方式予以公平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离婚房产怎么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夫妇面临离异时,关于房地产所有权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其一,按照惯例,如该房地产为夫妇结婚前所购置,那么其所有权通常将归属购买方;其二,若该房地产是在婚姻缔结之后购置的,并且缺乏其他相关的特别条款或协议,它将被视为夫妇的公共财产。对于共有的房地产,有诸多分配方法可供选择:由双方当事人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磋商来决定应当适用的分配比例;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法院将会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例如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程度、对子女抚养及女性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考量,作出最终的裁决。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地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必须严格依照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离婚后房产过户需遵循以下步骤:先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至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经审批后可免缴契税;再办理产权分配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最后领取新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请遵循此流程完成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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