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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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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17 · 1307人看过
导读: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诉讼中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微信通讯信息,可被视为证据。该证据类型属于电子数据领域之内。然而,要想使其具备合法效力,以在法庭上作为定案依据,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求:一是,作为证据的微信聊天内容必须具有客观实在性;二是,这部分微信通讯记录与待证事项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三是此项微信资料必须拥有合规有效性。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一、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探讨

微信对话记录被认为是能够用作证据的一种资源。由于其本质上是一种电子形式的数据资料,因此在证据类别中归属于电子数据。

然而,在此之前需要充分证明该微信对话记录具备了“三性”即证据三要素:客观真实性、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法律准确性。首要条件就是,用以支持判决的微信对话记录必须具备客观真实性。

其次,该记录必须与待证实的案件事实具有显著的相关性。最终,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并具有相应的合法性才可被采纳为有效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微信聊天记录算口头合同吗

是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所缔结的合同属于书面合同的范畴之一,只要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体现,未违反任何强制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也并不侵犯社会的公共利益,则该合同即具备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微信聊天记录法院怎么判

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的法庭审理环节,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一份有效的证据材料进行举证和分析。但是,这份证据的证明力如何生效,这就需依赖于聊天记录本身的真伪性、合规性以及它能够与案件实相联系起来的程度。对于真伪性的验证,要求我们核实聊天记录的原始出处以及其完整与否等关键信息。在合法性方面呢,则要求我们获取这些聊天记录时要遵守相应的程序和规定,同时要保证它们不是在压力或强迫之下形成的。最后,关联性则是在讨论聊天记录能否成为有效证据时,必须要关注到的一点,那就是聊天记录必须能与案件中待证实的事实建立起深度的关联关系。根据以上多个维度的考量,法院将会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和判断。假如这项证据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并予以采纳,那么其重要性将由此显现出来,可能对确认案件真相、划定双方责任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但需满足证据三要素: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为法律诉讼中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并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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