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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陷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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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18 · 1984人看过
导读:二手房交易中的潜在风险有哪些1. 特定人群借助部分购房者患得患失且渴望优惠房价的心态,冒充官方公务人员,以能够代理购买内部优惠商品房的名义来谋求不当利润。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 一些人为追求私利,可能会从事诸如制作和欺诈性使用相关证件以将并非自己所有的房产出售,从而从中获得钱财。当购房者意识到这是个骗局时,那些实施欺骗的人早已逃逸。
二手房交易陷阱是什么

一、二手房交易陷阱是什么

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欺诈行为有哪些

1.假借公职身份代购低价房有部分行为恶劣之人,巧妙抓住了部分购房者迫切想要购买房产且希望节省开支的心理,披上国家公职人员的外衣,打着可以代购单位内部低价商品房的幌子进行欺诈活动,非法牟取财产。

2.违法转售他人住房还有些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甚至不惜通过伪造各种相关证件等非法手段来倒卖他人的房屋,以此骗取巨额的房屋款项。当这些受害的购房者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后,往往已经无法追回损失,因为犯罪分子早已逃之夭夭。

3.隐瞒抵押情况非法转售房屋更有甚者,为了让房屋的售卖更加顺畅无阻,竟然选择对房屋已经被抵押的事实进行隐瞒,并使用虚假的证件来引诱购房者支付定金或者房款。

然而,等到购房者发现真相之时,往往已经为时过晚,悔之莫及。

4.一房多卖骗取购房款在房地产市场中,一些不良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在出售房屋的过程中,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真实情况,采用一房多卖的手法,欺骗多个购房者支付购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二手房交易过户费谁出,有没有法律依据

尊敬的法律人士解答如下:

在涉及二手房屋买卖进行过户手续的办理过程中,一般而言过户费用是由购房者承担。

当然,该项费用的具体承担方式应依据明确的书面合同条款以及当地相关政策法规来执行。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便明确指出,我国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当房地产权利人进行房地产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循这个制度,真实地向县级及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所设定的相关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禁止任何形式的瞒报或作虚假上报行为。

同时,第三十六条还再次强调了,无论是房地产的转让还是抵押,参与其中的当事人都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第五章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而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当中则有明示,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负责不动产登记事务的机构依法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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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手房交易法院会怎么判

关于二手房交易纠纷的审判结果,其比重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首要任务在于要明确纠纷所涉事宜的确切性质,例如是否涉及到合同违约、产权归属争端以及房屋品质问题等多个层面。针对合同违约问题,法院通常会依照具体合同条款及其附属法律法规,对违约一方应肩负之责任进行甄别与判定。譬如,倘若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产或者买方未能按期支付款项,皆可视为构成合同违约。在产权归属争端方面,法院将对产权的归属权及其相关证据进行严谨审查,以便确认合法的产权所有者。至于房屋品质问题,若卖方蓄意隐瞒重大品质瑕疵,买方有望获得相应赔偿。总而言之,法院会全面审视各方提供的证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从而作出公正且合理的裁决。最终的审判结果,则需根据每一个事例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提交的证据来决定。

1.利用公职身份和购房者心理,进行低价房代购欺诈,获利非法。

2.违法转售他人住房,伪造证件骗取巨额房款后逃逸,受害者损失难追。

3.隐瞒房屋抵押情况,使用虚假证件骗取定金或房款,购房者发现时已无法挽回。

4.不良中介或个人一房多卖,隐瞒已售事实,骗取多个购房者支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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