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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无罪辩护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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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18 · 1564人看过
导读: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是否合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自愿且诚实地陈述其所犯下的罪行后,对于检方对犯罪行为的指控予以确认,同时表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进而签署具结书以示同意的案件,将依据法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实际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司法程序中,公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妥协。
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无罪辩护合法吗

一、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无罪辩护合法吗

被告人自愿认罪,律师依法辩护是否合法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指对于那些自愿真实地承认自身所犯之罪行,对公诉方所提出的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同时又能够接受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且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的违法犯罪者,我们法院可以依法给予适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从根本上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一种协商机制。在这个过程中,认罪认罚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本人,而非其代理律师。

因此,律师并不需要放弃他们的独立辩护权。

然而,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时,作为其代理律师,如果想要进行无罪辩护,就必须审慎考虑,并且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认罪但没证据会判吗

若仅有被告人认罪供述而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仍不足以证明其有罪,故并不能据此作出判决,处以刑罚

关于帮信罪的立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要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成立本罪。

此外,当被告人为明知其所协助的对象在信息网络上实施任何犯罪性活动时,向他们提供实质性的帮助行为,并且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应视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的具体判定如下:

(1)至少为三名以上不同对象提供帮助;

(2)涉及金额高达人民币二十万元及以上的支付结算业务;

(3)通过发布广告或类似方式,提供高达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的资金资助;

(4)非法所得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

(5)曾于两年内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此之后再次实施此类帮助行为者;

(6)被协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造成严重的后果发生;

(7)非法购买、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以及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五张开户许可证;

(8)非法购买、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以及物联卡数量超过二十张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以上所述行为中,如果确实因客观环境所限,难以通过调查来确定被帮助对象是否已经到达犯罪的临界线,但所占相关金额总数仍达到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已然导致特别严重损害后果的出现,那么,无论被帮助对象是否已经达到犯罪程度,都应该依据此阴谋进行判定,依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认罪但无证据怎么判

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之中,若被告者自愿承认了其罪行,然而相关证据却并不充分明确,那么法庭不应该仅仅依据被告的自白就做出断罪和量刑的决定。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必须满足证据确凿且充分的要求。具体来说,证据确凿且充分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首先,所有涉及到定罪量刑的事实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其次,所有被用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并确认无误;最后,综合考虑全案的各种证据,对于已经确定的事实,应当能够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如果仅有被告的自白,而缺乏其他有力的证据来互相印证,以至于无法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总而言之,证据是判定被告是否有罪的核心要素,而被告的认罪态度只能作为一种参考因素。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指犯罪者自愿真实认罪、接受指控和量刑建议,并签署书面协议,法院可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制度是司法与个人权利的协商机制,主体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非其代理律师。律师可保持独立辩护权,但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时,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需审慎,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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