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取保候审的原因有哪些
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若公权力机关主动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通常情况下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犯罪嫌疑人可能满足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取保候审的严格要求和特定条件;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已经持续超过37天而仍未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那么持续将其关押便会构成所谓的“超期羁押”。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有期限吗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退回的有效期这一问题,尽管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的明确规定,然而面对那些在取保候审期间并无违反相关治安管理规章制度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作出取保决定的司法机构理应遵循取保候审完毕之时,依据取保候审的相关通知或者法律文书迅速开展退还工作。
通常情况下,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次日、被告人或其直系亲属前往最近的银行取得已经退回的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三、公安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不起诉的几率
在申请取保候审之后,该措施与检察机关是否会提起公诉并没有直接性的且不可否认的关联。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对某个事例提起诉讼主要根据各种要素进行综合性的判断,包括事例的实际情况如何、相关的证据是否确凿有力以及犯罪分子的行为情节及其危害程度究竟严重与否,还包括犯罪分子的认罪悔罪态度等等。通常情况下,如果事例中的犯罪证据存在缺失或者明显不足以证明其犯罪的情况;或者犯罪行为情节微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甚至无法被视为犯罪;又或者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等多种情况,那么检察机关选择不起诉的可能性就会相应地增大。然而,具体的概率大小很难精确地进行估算,因为每一个事例都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如果您目前正在接受取保候审的监管,我们强烈建议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并且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主要原因包括: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和特定要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超过37天但未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为避免超期羁押,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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