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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人是什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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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18 · 1111人看过
导读:合同诈骗罪受害者的具体范畴关于合同欺诈的属性判定应以具体情境为依据。若行为人为谋取不当得利,存在非法占用之目的时,则可能被指控犯下合同诈骗罪,从而被划入刑事范畴。反之,若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的企图,通常会被视为普通的民事纠纷,归于民事案件的范畴进行处理。
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人是什么类型

一、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人是什么类型

合同诈骗罪受害者的具体特征

在判定合同欺诈的属性时,需依据具体的情势来做出裁定。当行为人为实现自身利益而采取合同欺诈手段且带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意图,此类行为便可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从而涉及到刑事法律领域;若当事人没有表现出非法占有之意图,那么他们可能只是在经济活动中违反了合同约定,这通常属于民法范畴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诈骗罪取保候审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处理:

(一)针对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行为人;

(二)针对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以取保候审方式既可以防止其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也合乎司法利益的犯罪行为人;

(三)针对患病严重,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行为人,因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能有效避免其对社会产生的潜在威胁;

(四)对于案情复杂,审查期限已到,仍未结果宣判,为确保该案审判顺利进行而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行为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合同诈骗罪的公安局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涵盖了以下几种常见情况: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导致被害人财物损失共计达到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定管辖权予以立案侦查。例如,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冒用他人名义签署合同;通过虚构担保方式,引诱对方签订、履行合同;在收到被害人所支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潜逃藏匿;在无实际执行能力的前提下,采取先行履行少部分合同条款或部分合同内容的方式,诱导被害人继续签订并履行合同等行为均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范畴。正是由于每个事件都存在其独特性,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需要对案情进行全面考虑,包括分析各种因素以及收集确凿的证据

合同诈骗罪受害者通常特征为:与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未充分了解对方情况,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异常,导致遭受经济损失。若行为人有明显非法占有意图,涉及刑事犯罪;若无此意图,则属于民事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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