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如何认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关键因素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诸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等特定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是否已经达到对公共安全产生实质性威胁的程度。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通常会综合考虑驾驶者的血液酒精浓度、行车速度、路面状况、行驶时间以及是否引发交通事故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判断。若这些行为存在着明显的可能性,足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便可以将其视为具有具体危险性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既遂量刑标准通常是什么?
对于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既遂的犯罪者来说,法律所提供的具体量刑标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一般应对其实施拘留管制的处罚手段,并且必须同时判罚款;
其次,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考虑其他的附加惩罚措施。
本罪名,通常是指那些在大路街道上肆意驾车追逐较劲,情节极其恶劣的行为;
或者是醉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
以及那些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行业,严重超过核定乘员负载,甚至严重违背规定速度行驶的恶劣行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危险驾驶罪服刑后申请再审怎么办
在面对危险驾驶罪之刑满释放后的再审申请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首先,申请人需提供充足且具有说服力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有的判决或裁定结果;其次,若原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关键性证据存在伪造的情况;最后,若用以判定犯罪行为及量刑标准的证据存在不确定性或不足够充分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再审的程序应当向上一级法院,即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同时还需提交详细的再审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在撰写再审申请书时,务必明确阐述再审的具体原因、请求事项等内容。法院将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再审申请并非必然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只有当法院经过深入审查后,确认存在再审的必要性,才能做出启动再审的决定。此外,在再审过程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涉及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判断时,考虑血液酒精浓度、车速、路况、时间等因素。若行为可能导致事故,即视为具体危险性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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