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谁告知家属
审查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变更的决定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不论何时在做出前都应及时知会被采取强制措施对象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这是为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特有的规定和程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否可以退还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够遵循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将有可能得到退还。具体来说,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第一,未经授权,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区域;第二,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24小时内汇报给执行机关了解;第三,接到传唤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出庭接受调查询问;第四,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妨碍证人如实提供相关证词;第五,不得销毁、篡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串通口径达到欺骗调查者的目的。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构有权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命令被取保候审的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遵守含有一个或多个规定的行为规范。比如,限制他们进入某些特定场所,不准与其认为的可疑人物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不出现在某些特殊气氛的场合,或是将个人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及驾驶证等资料提交给执行机关保管等等。然而,若被取保候审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违反了上述两项义务,即便已支付的保证金已经足够,也应对未退回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没收,同时基于情节程度,有权利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进行书面检讨,补交保证金或提出新的担保人,或者取消原先的取保候审措施,转而对其进行监视居住乃至逮捕等更为严厉的处理。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违犯了取保候审规定,且这一行为必须予以逮捕来阻止的话,那么就有权利先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临时拘留。《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审查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变更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在决定前,必须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以确保其知情权。此举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旨在维护法律的公正与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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