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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几个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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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23 · 1914人看过
导读:误解之一:被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就等同于无罪释放。然而,实际上,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其初衷在于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的被告人提供一种非拘禁状态下继续等候审判的机会。尽管如此,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能成为涉案人员免受惩罚甚至无罪的保证。
取保候审的几个误解

一、取保候审的几个误解

错误观念之一:被依法准予取保候审意味着当事人并未构成犯罪。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司法程序中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手段,它使得涉嫌犯罪或者已经定罪的被告人和被告人可以在继续接受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获得人身自由,而无需被收监。但是,这并不代表他们所涉及的案件就不存在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后可以到外省吗

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的行为规范中,是否能够离开本地区前往他处需要依据执行机关的具体审批决定。未得到该机构明确允许的情况下,已取保候审人员不能擅自跨越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对于这类人员来说,他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努力保证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得以实现。具体而言,被取保候审的主体有义务遵守以下行为准则: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正式授权批准,严禁擅自离开所在的城市或县城。其次,倘若个人地址、工作单位与通讯方式等内容发生了变更,务必在24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再次,当辩护律师或法官对其发出传唤令时,必须于收到通知后尽快赶到指定地点。最后,不可用任何非法手段干涉证人提供真实而可信的证言,更不能故意销毁、篡改或者制造虚假证据,更不能与他人合谋串通,对判决造成不利影响。《民法典》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后算累犯

取保候审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累犯的情形。所谓累犯,即是指那些曾经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罪犯,处以刑罚之后或获得赦免后,若在接下来的五年内再度犯下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行为,则可被视为累犯。然而,取保候审仅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并非刑罚的实际执行方式。因此,即便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其前次犯罪满足累犯的构成要素,也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作累犯。最后是否构成累犯,还需结合前后两次犯罪的性质、刑罚程度以及时间间隔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和判断,并由法院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权威裁定。

错误观念:被取保候审即无罪。实际上,取保候审是刑事司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让涉嫌或已定罪者在调查、审判期间保持自由,而非免除其犯罪嫌疑。取保候审不代表案件无犯罪行为,仅表示在特定阶段给予被告一定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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