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资诈骗罪构成什么
集资诈骗罪,顾名思义,其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所得之目地,采用欺诈的手法不法集资,并达到一定金额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它的主要构成要素有三个环节: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进行集资,这是这项罪犯罪的关键环节;另外,必须存在非法集资的意图,这是构成该罪的主观因素;
最后,必须对社会公众进行了欺骗,这是该罪犯罪的客观表现。这种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个人的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死刑的修改是怎样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后,修正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内容,改为:
“对于触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所涉及的罪名以及达到特别巨额的情节,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还要剥夺其财产权。
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该条款最终被删除。
如今,集资诈骗犯罪的刑事处罚并不包括死刑这一最为严厉的刑罚方式。《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集资诈骗罪是不是目的犯
集资诈骗罪系典型的目的犯之一。所谓目的犯,是指在构成犯罪时须具备特定目的之要件的犯罪类型。对于集资诈骗罪而言,其主体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所募集资金”作为其主观恶意的核心内容。这一目的性要素正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各类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时,需综合考量诸多复杂因素,例如所募集资金的实际用途、行为人是否任意挥霍该笔资金、是否有携款潜逃等情况。若行为人仅是暂时挪用所募集资金,且在事后能够积极偿还,那么通常不会被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然而,倘若行为人将所募集资金用于个人奢侈消费或进行违法活动等,导致无法返还所募集资金,那么便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达到一定金额的犯罪行为。其主要要素为:虚构或隐瞒真相进行集资,具有非法集资意图,且欺骗了社会公众。该罪行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侵犯公民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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