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保全的房产是不是可以优先分配
若诉讼保全的房产满足特定的条件,则可在分配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享有优厚优先分配权利。
然而,此项待遇并非绝对且无争议的权益体现。
其具体分配顺序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债权的性质、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担保等等。
举例来说,若涉及到具备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例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那么这类债权便有可能在普通债权之前得到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诉讼保全的能优于其他债权人执行吗
诉讼保全并不能给予申请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实施执行的优先权。诉讼保全这个程序,并不是对财产保全申请人权益的一种有效保障方式,因此在被申请人存在多位债权人且可用财产无法完全偿还所有债务的情况下,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并没有资格获得对被保全资产的优先受偿权。已被申请人保全的财产应本着平等原则,由全体债权人共同参与公正公平的分配受偿。因此,申请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并不能自动赋予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诉讼保全的财产没了怎么办
关于诉讼保全所涉及之财产不复存在的情形,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是由于法院工作疏忽大意而引起,那么,作为受害方的申请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倘若财产的不翼而飞是由被申请人故意进行了恶意转移或隐匿所致,则这极有可能构成阻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还会触犯法律条文,沦为刑事犯罪。因此,针对这种情况,首要步骤就是迅速向法院禀明实情,并敦促其展开深入调查,以期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实是被申请人的过失所致,那么,申请人便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施加强制性的制裁措施,例如罚款、拘留等等,并且,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由此给申请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申请人也应当积极地搜寻其他的财产线索,以便于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还必须要重视保存相关的证据资料,其中包括财产消失前后的相关证明文件等等,这些都将成为未来法律程序中的重要依据和支撑。
若诉讼保全的房产满足特定的条件,则可在分配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享有优厚优先分配权利。然而,此项待遇并非绝对且无争议的权益体现。其具体分配顺序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债权的性质、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担保等等。举例来说,若涉及到具备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例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那么这类债权便有可能在普通债权之前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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