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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认定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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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24 · 1362人看过
导读:合同的签订应该是双方自愿的,不能有强迫或者欺诈的情况。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合规,像子女抚养、财产分配这些处理要合理合法。签合同的人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也能深刻理解合同条款。
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认定条件有哪些

一、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认定条件有哪些

首先,合同订立需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不允许出现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骗行为。

其次,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包括但不仅限于在子女扶养以及财产分配等环节作出的处理方案应当有理有据且合乎法律规定。

再者,签约方应必须拥有充分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能够准确无误地传达其真实意愿并对合同条款有着深入而透彻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离婚协议书准备几份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离婚协议书拟定之时须预留出三份原件。其中男女双方每人各自持有一份,而民政部门亦需留存一份作为备案记录。

若夫妻二人共同选择自愿离婚,则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且需由本人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在此前提下,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两位当事人自愿离婚之意愿,及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共识之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截止日期起的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期限过后的三十日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离婚证书发放申请;倘若双方未能按期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协议无效的法律规定

关于离婚协议无效的各种可能性,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情况:首先,当离婚协议的内容涉及到违法或违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其次,如果这份协议并不是参与签署的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例如存在欺诈、威胁等不当行为;再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也是构成离婚协议无效的原因之一,比如为了躲避债务才达成显然不公正的离婚协议等等。此外,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条款在实践中被认为“显失公平”,那么当事人便可以据此主张修改或取消这部分条款。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判断“显失公平”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全面衡量,不能简单地做出结论。总而言之,对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应该综合考虑众多因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现实事例的实际情况逐一进行判定。

合同订立应基于双方自愿,绝不可有强迫或欺诈。内容须合法合规,如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处理应合理合法。签约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准确表达意愿并深刻理解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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