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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假释的犯罪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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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24 · 1877人看过
导读:不可以假释的犯罪行为包括:累犯,还有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可被决定终身监禁,不能再减刑、假释。
不得假释的犯罪行为有哪些

一、不得假释犯罪行为有哪些

针对不得适用假释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首先是对于累犯以及已经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抑或涉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均不得予以假释;

其次,对于因贪污贿赂罪名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将依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有权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对其实行终身监禁,且不得再行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不得假释的犯罪行为包括: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者;贪污贿赂被判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可被决定终身监禁,不再减刑、假释。

二、不得假释的情形,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一条详细规定了假释的条件和情形。

此条法例明确指出,对于曾被判定为重罪犯人,即累犯;

或因涉及故意谋杀、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入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严重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长达十年乃至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均不被允许申请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进一步阐明,那些被判决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他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循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且表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且没有再次犯罪的明确风险,则可获得假释。

此外,若遇极特殊情形,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批准,这类已执行刑期超过总刑期二分之一的犯罪分子,甚至连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能获得假释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不得假释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限制假释的适用前提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累犯无法得到假释。累犯不仅主观意识深重,而且人身安全威胁极大,因此不能给予假释机会。其次,对于那些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纵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有组织的暴力型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同样无法获得假释。这是由于这类犯罪的性质极其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极大。此外,若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未能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并未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或者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那么他们将无法满足假释的条件。值得强调的是,假释的具体适用将会全面考虑到犯罪分子的各类情况,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不得假释的犯罪行为包括: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者;贪污贿赂被判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可被决定终身监禁,不再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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