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中的离婚纠纷怎么判
涉及到重婚罪的离婚案件,法庭往往会判令准许离婚。
主要由于重婚行为被视为严重破坏夫妻关系的重大过失。
在财产分配问题上,无过错配偶将获得更大比例的财产权益。
关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归属,法官将会依据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包括孩子的个人意愿、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等,然而无过错方在这方面可能会占据更为有利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重婚罪中的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当事人若在其上一段婚姻尚未解除之际,立即开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者是类似于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共同生活,那么我们便可据此判断其行为已经符合了我国重婚罪中关于所谓的“事实婚姻”的犯罪构成要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符合事实婚姻这个概念的同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首先,双方应当确实存在着同居生活的实际情况,并且这段同居关系应该是长期且稳定的,而非短暂的、具有随时可能结束的不稳定性。
换句话说,如果这段同居关系只是短时间内的一种形式,那么就很难被认作是严格意义上的事实婚姻;
(2)其次,双方还应具备夫妻关系的实质性特征,例如,他们对待彼此的态度应当如同真正的夫妻一样,具备共同的财产分配制度,互相扶持,互相关照,具有稳固的两性关系,以及密不可分的经济联系和社会生活等。
总而言之,以上列举的这些因素是我们在认定“事实婚姻”时所必需考虑的实质性要素。《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重婚罪中的第三者怎么判
对于涉及重婚的案情来说,对第三者的判决需要从多个角度全面考虑众多因素。假如第三者明明知晓对方已经拥有婚姻关系,却仍然选择与其进行婚姻登记或者是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那么这种情况就构成了重婚罪的共犯,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有可能面临着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然而,如果第三者对此毫不知情,即便是在对方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与其建立了恋爱关系,通常也不会被认定为重婚罪,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民事层面上,如果原配因为重婚行为而遭受到了财产损失,那么第三者很可能需要在其所获得的利益范围之内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会根据每一个事例的实际情况、相关证据以及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因素,由法院经过深入细致的分析和权衡之后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在重婚罪离婚案中,法庭通常判决离婚,因为重婚被视为严重破坏婚姻的过失。财产分配上,无过错方往往获得更多权益。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法官会综合考虑孩子意愿、父母抚养能力等因素,无过错方可能具备更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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