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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罪的数额认定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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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24 · 1160人看过
导读:在对共同受贿罪的数额进行判定时,主要需虑及以下几个要素:首先是涉案人员的职务和社会地位,这将直接决定他们在受贿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其次,要考虑每名人员在整个事件中的参与度及其对受贿行径所产生的影响;再次,需要评估他们从事件中实际获得的财产金额以及对公共机构或公益事业带来的损失;最后,还应综合考虑每个涉案者的其他犯罪事实及其相应的责任程度。
共同受贿罪的数额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共同受贿罪的数额认定条件是什么

在法律上,要确定共同受贿罪的涉案金额,往往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受贿者担任的职务高低、社会地位、其参与受贿活动的深度与广度、对整体受贿行为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力、以及其实际上获得的非法财产的数量以及由此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损害程度等等。通常情况下,共同受贿的总金额将作为衡量该罪行严重性的重要依据,然而,每一位涉案人员的具体犯罪金额同样也是必须予以考量的关键要素之一。若其中某一方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主动退还赃款等良好行为,这无疑将对其个人的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共同受贿罪的认定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共同犯罪的相关要求,当非国有企业、机构等工作人员与国家公务员勾结,以合作关系共同进行受贿活动时,应依照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方式进行法律追究。对于非国有企业、机构等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本罪的共犯这一问题,主要是看双方在受贿过程中有无共同的犯罪意图以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的因素包括,国家公务员的直系尊亲属代表其本人向国家公务员转达请托事项,且在此期间接受了请托人所给予的财物并告知了这位国家公务员。《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共同受贿罪的认定金额是多少

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金额标准,会因为地域特点与特定司法实践环境存在差异性。总的来说,如果受贿财物价值超过了三万元人民币且未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那么将被视为“数额较大”;若受贿财物价值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而尚未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则为“数额巨大”;然而,当受贿财物价值高于或等于三百万元人民币时,便可定义为“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受贿犯罪事例中,每一位参与其中的共同犯罪人都应对整体受贿总额承担责任。同样,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扮演着次要或辅助角色之人,也就是所谓的从犯。对于这些从犯者,我们应该给予法律上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其所面临的刑事责任或是作出无罪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受贿财物价值仅作为衡量量刑程度的关键指标,并不是唯一决定性的依据。行政机构在考虑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犯罪者对自身行为的悔意等等因素后,会做出综合性评判以确定最终的惩处方案。

法律上确定共同受贿罪的涉案金额需综合考虑职务、地位、参与程度、影响力、非法所得及损害程度。共同受贿总额衡量罪行严重性,但各涉案人员具体金额也关键。自首、立功或退还赃款等行为将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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