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可以取保候审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家属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具体条款如下所示:
第六十七条中明确指出,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或是虽然具备逮捕必要但因患严重疾病无法立即执行,或当前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阶段,抑或是经采取取保候审其社会危害性得以排除的个体,皆可依法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可以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有权决定不予起诉,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较小,根据上述情节判断而得出,无法认定为构成犯罪。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死亡,不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
3.经过特赦令批准而免于刑罚的直接结果。
4.针对按照刑法规定须由受害人提起诉讼才能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罪名,如无被害人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检察院将无法启动立案程序。
5.指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设定的追溯时效期限,无法再对其进行受理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检察院可以限制律师会见吗
在通常情况之下,检察官机构并无权任意对律师同当事人的会面加以限制。这项权利是基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旨在为维护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有效辩护提供明确保障。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之下,例如当事例涉及国家机密或调查尚处初期阶段时,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检察院有权依法对律师的会面活动进行适当限制。举例来说,如果会见有可能干扰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也可能需要对会见的时间、地点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但是,这种限制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严谨的程序要求,并且其必要性和适度性都应当得到充分保证,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在特定条件下,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家属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此措施系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具体条款请参照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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