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书迟迟收不到咋办
若您始终未能接到有关取保候审申请的正式批准文件,那么这很有可能源于程序流程上的某些延迟或者是文书传送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对此,阁下完全可以向您手头所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或者选择直接与负责此案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取得联系,以获取关于案件进展情况的详细信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相关机构都会向您明确解释具体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可以翻供吗急
在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豁免之后,倘若在此以前未能诚实地交代所有的犯罪行为真相,那么在法院进行深入审查和审理案件时,仍然需要本着真诚的态度,如实交代曾经犯下的罪行。然而,在法庭上的翻供必须是建立在确凿证据基础之上的。若缺乏有效的证据来支持您所提出的新说法,那么法院将会拒绝相信您的翻供,此翻供表述的事实将无法起到任何证明作用。此外,在法庭复审过程中的突然翻供会让法院经过核实后发现先前的供词完全真实可靠的话,那么被指控者就不会再会被视为属于自首或坦白类型,从而无法因此获得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的待遇。另外,根据我国严厉的法律规定,在刑事审判程序之中,我们应当以其他适当的证据作为判断罪责的主要依据,而非仅仅依赖于被告人口头承认或者否认的供词。换句话说,即便其他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被告的罪行成立,无论被告是否承认自己犯罪,最后的判决结果并不会受到影响。然而,假如没有其他合适的证言证据来证明被告犯了罪行,只是依靠其口头自愿承认的供词,那么这样的情况下,也不能单凭口供来确定被告的罪名并对其进行处罚。《刑事证据规则》第六十六条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百四十四条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一)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
(三)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第四百零三条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三、取保候审书会交给本人吗
取保候审决定书通常情况下会直接递送给被认定的罪行嫌疑犯,当然这一文书同样需要被送达到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及负责实施取保候审行动的执法机构。取保候审作为一项严肃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必要强制性司法手段,在决定作出之后,应当依照法律规范将涉及此项事项的相关文书进行合法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当决定机关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宣读,并要求其签署姓名、按下指纹,同时向其明确告知所应遵守的各项规定以及违反这些规定将会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若犯罪嫌疑人无法亲自出席,那么决定机关则需立即通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执行,并且在执行完毕后,要及时向决定机关报告执行结果。总的来说,在正常情况下,取保候审书都会被送到犯罪嫌疑人本人手中。然而,由于每个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流程都存在差异,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微小的变化。
若您未收到取保候审申请的正式批准文件,可能是流程延迟或文书传送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律顾问或直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联系,了解案件进展。这些机构通常会明确解释原因并提供解决方案,帮助您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