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否要审查抗诉
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一项严格性强制措施,其主要用于涉及可能会执行轻微刑罚或者不会构成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者身上。在此期间,检察院有权力对相关案件进行深入审查,然而是否需要启动抗诉程序与最初决定取保候审并无直接关联。抗诉的触发通常发生在审判环节,当检察院对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存在异议之时,方可向法院提交抗诉申请。而关于取保候审的决策则更多地集中在如何确保诉讼过程能够顺畅运行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这两个关键点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后可以到外省吗
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的行为规范中,是否能够离开本地区前往他处需要依据执行机关的具体审批决定。未得到该机构明确允许的情况下,已取保候审人员不能擅自跨越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对于这类人员来说,他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努力保证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得以实现。具体而言,被取保候审的主体有义务遵守以下行为准则: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正式授权批准,严禁擅自离开所在的城市或县城。其次,倘若个人地址、工作单位与通讯方式等内容发生了变更,务必在24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再次,当辩护律师或法官对其发出传唤令时,必须于收到通知后尽快赶到指定地点。最后,不可用任何非法手段干涉证人提供真实而可信的证言,更不能故意销毁、篡改或者制造虚假证据,更不能与他人合谋串通,对判决造成不利影响。《民法典》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后还需要谅解书吗法院受理吗
请注意,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司法程序中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它并不意味着事例已经彻底结束或无需再进行后续处理。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即使进入到下一个审理环节——即法院审判阶段,谅解书仍然具备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谅解书往往能够反映出受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宽恕与谅解,这无疑将成为法院在量刑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倘若能够获得谅解书,那么无疑会对被告人的刑罚减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法院在接手事例时,其主要关注点在于事例的事实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是否充足、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无误等等。因此,取保候审的状态并不会对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如果能够得到谅解书的话,那么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将会获得更多的优势。总而言之,即便在取保候审之后,我们依然可以努力争取获得谅解书,这对于事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可能会带来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取保候审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适用于可能轻判或无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者。检察院有权审查案件,但取保候审与抗诉无直接关联。抗诉通常在审判阶段,对判决或裁定有异议时提起。取保候审注重保障诉讼顺利与嫌疑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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