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定罪要件有哪些要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援引自“帮信罪”,特指在明晓他人借用信息网络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下,行为人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关键性技术助力,抑或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捷性的协助这一系列行为。在此基础之上,认定本罪需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故意。此处所说的‘故意’,主要是明确知道并且认同他人正处于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的过程中;
2.行为人在客观层面上确实实施了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的行为,例如网络服务、支付结算等;
3.这些提供的帮助行为对于信息网络犯罪的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定罪标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规范如下:
如若犯罪者在该案中的情节较为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独罚款;
而对于单位犯罪的案件来说,相关单位需接受罚金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要领导人和其他负责人也将依据个人犯罪行为的标准进行相应处理。
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条件,分述如下:
首先,如果领导者为三个及以上的对象提供了支持;
其次,如在支付环节中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
再次,通过投放广告等形式,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
此外,如果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
最后,如果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资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话,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这些都是立案的基本参考条件。
当然,如果被协助对象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或者存在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多达五张以上等情况,也属于需要立案审查的范畴。
另外,刑法还明确规定,如果涉及到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达到二十张以上,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各种现象,都应该立即进行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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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帮信罪定罪后怎么罚款
涉及到帮助信息罪名的罚款数额问题,法院将会依据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裁决。在此过程中,需要综合考量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非法获取的财产金额、以及被告人自身经济条件等多方面的因素。一般而言,倘若犯罪情节较轻,那么可能会被判处的罚款金额也会相对较低;反之,若犯罪情节十分严重,且非法获利额较大,罚款金额则有望相应地抬高。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罚款的具体数额并无固定的标准可循,但始终会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若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承认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则这将对其所应缴纳的罚款产生一定的有利影响。至于最终的罚款数额,仍需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
“帮信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提供接入、托管、存储、传输等技术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此罪需满足:故意明知、提供实质性帮助、对犯罪有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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