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进看守所算起吗
一般而言,尤其是针对拘留期间,其真正的起点是自犯罪嫌疑人被正式移交至看守所之日起进行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若公安局依据自身判断,认为某位被拘留者需进一步收押于监狱,则应于该拘留期内的头三天内向检察院申请审核并批准。如遇特定事件或情况,这一审核和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累犯或团伙作案等严重疑犯,其审核及批准期限最长可达30日。所以说,当犯罪嫌疑人被实际收押于看守所之时,也正是刑事拘留期限的开始计时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拘留是否可以进行保释
当然可以。
在我国的法律术语中,保释被称为取保候审,这乃是针对在刑事诉讼流程中的被刑事追究者但尚未遭受刑事拘留之人;
为了防范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责令他们提名担保人或缴纳保释金,同时须呈交保障书,用以保证随时受到讯问时能够迅速到达。
以下几种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获得取保候审:
(一)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
(二)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风险增加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或者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若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造成社会风险增大的;
(四)如果羁押期已届满,司法案件仍未获解决,便需要实行取保候审来等待进一步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被刑事拘留后送看守所意味着什么
刑事拘留乃司法手段之一,当某人为犯罪行为而遭刑事拘留并羁押于看守所后,此举表明执法机关对于该人涉嫌犯罪事实明确无疑并需进一步展开监管及侦查工作。在看守所之内,被拘留者的自由活动空间受到了严格的约束,然而他们仍然具备诸如辩护权、申诉权等法律规定的基本权益。这样的情况并非代表被拘留者一定已经犯下罪行,仅仅表示其涉案事宜已步入刑事诉讼程序之中。随后,相关执法机构将会继续深入调查取证,以期获取充足的证据支持,以便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
刑事拘留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移交看守所起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需在拘留头三天内申请检察院审核批准。特定情况下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严重疑犯最长可至30日。拘留期限自看守所收押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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