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特定场所指哪里
“取保候审的特定场所”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循的居住与工作环境,如其正常的居所以及工作场所或者被指定的居住地点等。在这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保证他们的通信渠道时刻保持通畅,不可以任意擅自离开发源地,以确保他们能随时随地接受司法机构的传召问询。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后保证金能否退
关于刑事案件中被提请逮捕以及被起诉的当事人在得到具保候审的许可后,若在此期间并无违犯下述任一条规定,那么在最终解交具保候审之时,凭紧随其后收到的解出具保候审之通告或相关法律文书可至银行领取贵方先前存入的保证金:
(一)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级行政区划;
(二)倘若个人住址、其工作单位及联络信息有所改变,须于二十四个小时内向执行机关作出报告与备案;
(三)当收到传讯之书面通知时,务必要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传唤调查;
(四)坚决制止任何可能对证人作证产生干扰的行为;
(五)不可有任何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之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后会怎么判
取保候审系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判期间所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而非对其最终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关键要素。最终判决裁决的结果主要受事例具体情况的影响,囊括了诸多层面的元素,如犯罪事实本身、犯案行为的轻重程度,涉案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风险及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刑责的情节等等。一般而言,倘若犯罪行为的情节相对轻微,且被告人具备真诚的悔过表现,那么他/她很有可能会获得缓刑、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决;然而,如果犯罪行为的情节较为严重,但仍存在从轻或减轻刑责的情节,那么被告人可能会面临一定刑期的有期徒刑的判决;最后,如果犯罪行为的情节极其恶劣,且不存在任何从轻、减轻刑责的情节,那么被告人可能会面临较重的刑罚。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本身往往暗示着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较低,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对量刑产生积极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非绝对的。
“取保候审的特定场所”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居住、工作的地点,需保持通信畅通,不得擅自离开,以便随时接受司法机构传召。这包括其正常住所、工作地或被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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