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死亡的钱要归谁所有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明文规定,当债务人身故之后,倘若其身后并无合法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继承,亦无人接受遗赠之情况下,此笔遗产将贵为国家的财产,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反之,如若死者生涯中曾是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的一员,那么其遗产便应归属于当初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债务人身故后,其遗产的最终归属权,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合法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
其次还需判断的是,死者在生前是否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成员。若无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同时死者又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成员,那么这笔遗产便会被视为国家的财产;反之,若有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那么这笔遗产就应当按照法律程序,由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依法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对于那些生前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成员的死者来说,他们的遗产自然应该归属于该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债务人死亡如何去偿还债务
倘若债务人离世后,所遗留下来的债务被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范畴,那么这笔债务理应由他(她)的配偶承担起偿还义务。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完全有权向其配偶主张合法权益。
原因在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面对夫妻共同债务,两位债务人均应无条件地履行各自的偿还义务。
然而,若该笔债务未能被认定为此类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务人离去后所遗留的债务将由他(她)的财产遗产来进行补足赔偿。
如果他(她)的继承人继承并收获了这些遗产,那么就需要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背负起这份债务的偿还负担,但须以所得到的这些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对债务人的债务给予相应的清偿。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同样享有权利,可以向那些成功继承了债务人遗产的继承人提出请求,主张他们对债权的认可与偿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否终止
债权人的过世并不必然导致诉讼时效期限的中止或终结。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从权利持有人知晓或理应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及负有还款义务者之日起算计。
针对上述情况,若债务人离世时仍留有遗产,并且有合法继承人继承了这些财产,那么这些继承人就必须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
在此种情形之下,诉讼时效通常并不会因为债务人的离世而立即终止。
然而,如果债务人离世后并无任何遗产留下,或者虽有遗产但却无人继承,甚至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这将可能对诉讼时效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然而,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和评估。
总而言之,债权人的离世并非是诉讼时效期限终止的唯一决定性因素。
根据《民法典》,债务人无合法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且无人接受遗赠时,遗产归国家用于公益。若死者为集体成员,遗产归集体所有。遗产归属取决于是否有合法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以及死者是否属集体成员。无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且非集体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有则按法律程序继承或接受遗赠。集体成员遗产归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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