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合同后还能追要欠款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若当事各方在协议中皆负有类似或相同性质、品种的债务,且该等债务均已届满履行期限,则其中任一方可主张将自身承担之债务与他方所负担债务进行相抵消,除非此类债务的属性、当事方的预先约定以及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此类抵消行为。换言之,倘若在解除合同之后,各方之间依然存有相互的债权债务关联,并且满足上述抵消的特定前提条件,则当事人有权提出并申请执行抵消操作,以便寻求全面追偿拖欠款项。因此,解除合同并不妨碍一方寻求对另一方向其追索欠款的权利,但能否最终实现这一目标,仍需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解除合同后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吗
在解除合约的法律程序完成后,当事人有权向对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权益。
当合同解除执行之后,依据实际情况及合同性质,当事人享有申请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有效补救措施的权利,同时亦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损失款项。
若合同系因违反合同约定而致解除,原有的解除权人应当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但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评定方式,双方应在原先签订的协议中有明确规定或另行设立过相应条款。《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解除合同后如何赔偿
解除合同后的赔偿方案与标准必须持依据实际情况来划分和决策。通常地,若因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则守约方具有权利向违约方索取相应的违约责任,索赔金额可能覆盖以下几个方面:修复原状、采取补偿性措施、付出适当的违约金以及弥补损失等。损失赔偿金额应恰好等于因为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损失,这其中也包括了在履约完成之后有机会获取的利益,但始终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缔结合同当初能够预见或应当能及时预见的由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失程度。若是由于非可控因素如自然灾害之类的不可预估事件,依据公平原则,可能需要双方共同分担一部分的损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切的赔偿数值和方式需要根据契约条款、证据情况及相关法律规章进行深度整合性的判断和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568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互负相同性质债务且到期,可主张抵消。除非债务性质、约定或法律禁止抵消。当事人有权提出抵消申请以追偿欠款,但能否实现需结合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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