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死亡保证期间起算点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在保证期结束之前向被告人提出起诉或提交仲裁的一般保证债权方,自保证责任人有权拒绝承担责任之日起,便启动了保证责任相关诉讼时效应的计算流程。换句话说,倘若在保证期限之内债权人已对债务人展开诉讼程序或提出仲裁申请,那么可以理解为,保证期间的起点便是自保证责任人有权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一刻起。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来说,若在保证期结束之前要求保证责任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应自债权人向保证责任人提出此项请求之日起,正式启动保证责任相关诉讼时效应的计算过程。因此,当债务人离世之后,保证期间的起点究竟为何,将取决于保证责任的性质究竟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抑或是一般保证,同时也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密切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二、债务人死亡怎么偿还债务呀
在债务人离世之际,应由以下几类人群代为承担或清偿其所遗留之债务:
首先,若是债务人不幸离世,则其遗产继承人必须以其所继承之遗产价值为上限,对被继承人遗留下的债务进行全额偿还;
其次,若债务人并无任何遗产可供支配,但其债务被设定了担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此类情况下,应由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最终承担起债务的清偿责任;
第三种可能情况是,若该笔债务归属于夫妻两人的共同责任范畴,那么当债务人离世后,便须由其配偶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最后,若前述所有情况均未发生,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自然消解,不再需额外偿还任何款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抵押权是否消灭了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相关条款,当债务人离世时,其所持有的抵押权并非必然随之消失。
实际上,抵押权具备着强烈的从属性以及不可分割性特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幸去世,那么他所遗留下来的债务将会由其遗产负责予以偿还。
倘若遗产的价值足够覆盖全部债务,则抵押权可以通过对遗产的合法处置来得到实现。
然而,如果遗产的价值无法完全抵消债务,并且存在有继承人愿意继承并承担相应债务的情形,那么抵押权仍然能够保持其有效性。
然而,如果债务人并无任何遗产留下,或者所有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同时遗产也无法完全偿还债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确实可能面临无法实现的困境,但是这并不代表抵押权就此彻底丧失了其效力。
在实际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例如抵押物的现状、债务的性质等等。
总而言之,债务人的离世通常不会直接导致抵押权的失效。
在保证期内,一般保证债权方起诉或仲裁即启动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担责时,诉讼时效自请求日起算。债务人离世后,保证期间起点取决于保证性质及债权人是否采取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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