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的损失范围有哪些
违约责任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范畴包括哪些方面?
对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问题,乃是根据因违约给对方带来的实际损失而予以计算和确定,这其中不仅涉及到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可预期获取的收益等物质方面。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对此亦有明确的表述,即在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合同之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尽如人意之时,对由此给另一方当事方带来的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相关补偿;
然而,此种赔偿幅度并不应超出违约行为发生时,违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到,且应当预见的由该违约行为有可能引发的损失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什么
如果你打算避免承担某些过错或错误造成的责任,只需要找到合适的理由就可以了,这个时候我们称之为“免责条款”。
这里面可以分为两类:
法定和约定的免责条款。
啥意思呢?就是比如有的情况下,不管你愿意还是不愿意,都需要承担责任。
但有时候,即使是你做错了什么事情,也可能因为某个特殊的原因而不用承担责任,这种特殊的原因就是所谓的“免责条款”。
接下来咱们就详细说说这两种免责条款吧!
首先说一下法定免责条款,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只要符合条件,你就可以用它来规避责任。
最常见的那个是“不可抗力”,这是一种你无法预料到、避免不了而且还无法克服的情况。
比如说,你开着车去上班,结果半路上突然下雨导致道路湿滑,你没办法控制汽车最终撞到了路边的树。
这种情况就是“不可抗力”,因为你在开车前并没有意识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也没法避免。
还有很多其他的例子,比如地震、台风等等,这些都是人们无法预测、预防和克服的自然力量带来的影响。
再说另一个叫做“约定免责条款”的东西。
这个很好理解,就是说你和对方商量好了,在合同里面添加一些特殊的条款,这个条款规定了如果出现某种情况,你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比如说,你和你的合作伙伴商量好,如果因为你们其中一个人的过错导致了损失,你们两个人都不用负责,那么这个条款就属于“约定免责条款”。
但是请注意,尽管你和对方商量好了有这样的条款,如果是违法或者恶意欺骗等不当手段达成的协议,这个条款仍然无效。
让我再告诉你几个关于约定免责条款的小知识,这样你就知道哪些情况下约定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如果条款中的内容是在你受到威胁或者蒙骗的情况下签订的,例如其中一方利用手段愿意承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就是无效的,此外,如果这个条款涉及到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甚至超过了社会公众能够接受的范围,那么它也是无效的。
最后,如果条款违背了法律和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它也是无效的。
总而言之,当你想尽办法避免责任时,“免责条款”就是个好帮手没错啦。
但记住,别忘了遵守法律哦。《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
关于违约责任领域内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而言包括如下多个环节:其一是通过执行合同原本便能够获取到的相关收益,也就是我们称之为“预期利益”的部分;其二则涉及突发违约所引发的一系列实质性的损失,例如财富的损耗以及人身伤害等等;第三条则是为了制止手头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化而必须付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最后一项则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违约金,然而当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损害赔偿的金额不能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或者理应预见到的由于违约行为有可能引起的损失。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可预见性、减损义务等基本原则,并且结合具体的事例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违约赔偿范围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及预期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方需承担与损失相匹配的赔偿责任,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的利益。但赔偿额不应超出违约方预见或应预见的潜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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