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标准
取保候审的法律要件及规范标准
依照现行法律,即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进行保释候审:
(1)涉嫌轻罪或可能受到单处或并处管制、拘役等轻度处罚;
(2)可能面临长期监禁(有期徒刑以上),若进行保释候审不会产生任何严重的安全风险;
(3)如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进行保释候审时不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4)如果在案件审判期间已过逮捕期(羁押期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实质进展,此时需进行保释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想去外地上班怎么办
关于取保候审者是否能前往外地工作这个问题,我想说,他们是能够外出工作的,但是需要先得到执行机构的批准方可行动。
这也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的人身自由。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朋友正在接受取保候审,请务必了解并尊重这些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擅自离开您目前所在的市、县;
若住址、工作单位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24小时内通知到执行机构;
在接到传讯时,需及时出庭;
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更不能蒐集、毁灭、篡改证据或试图串供。
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全国人大常委会特意制定了以下规定,被取保候审者需要严格遵循:
第一,未经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域;
第二,若您的住址、工作单位或其他联系方式有所变动,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构汇报;
第三,在接到传唤时,必须立即前来参与审理;
第四,不得使用任何手段干扰证人作证;
第五,严禁销毁、伪造证据或试图串供。
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实行取保候审:
第一,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各种附加刑的人士;
第二,可能会被判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员;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期或哺乳期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人员;
第四,拘留期间已满,但案件仍未侦破完毕,需要继续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士。《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的时间会算到判刑里面吗
取缔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性保障措施,其期限并不直接计入罪犯的刑期内。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保证罪犯在事例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出勤情况,同时配合司法机构依法进行调查以及审判活动。至于裁决刑罚之依据,主要依罪名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而定,与取缔候审的期限并无直接关联。在实际判决过程中,法院会全面考量诸多因素,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罪犯的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等。然而,取缔候审的期限并非毫无意义可言。它可能会对罪犯的量刑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举例来说,若罪犯在取缔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且未再次实施犯罪行为,那么这些良好表现便有可能被法院视作减轻刑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反之,倘若罪犯在取缔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甚至出现其他违法行为,那么这将有可能被法院视为加重刑罚的情节。总而言之,取缔候审的期限并不会直接计入罪犯的刑期之内,但却可能对罪犯的量刑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具体情况仍需根据事例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对于取缔候审或刑罚方面的其他疑虑,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取保候审的法律要件包括:涉嫌轻罪或可能受轻度处罚;面临长期监禁但保释无严重安全风险;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孕期、哺乳期女性保释无大社会危害;已过逮捕期但案件未获实质进展。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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