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可以假释么
强奸罪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假释?
关于强奸罪能否获得假释的问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处理假释申请时,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再次犯罪的风险”除了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之外,还需要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宣告的刑罚情形、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的表现及各种客观因素,如罪犯的年龄、健康状况、性格特点、假释后的经济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等进行综合性考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假释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在判决执行前已经被羁押,则每一天的羁押都将折算为一天的刑期。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属于累犯的犯罪分子,或者是因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均不具备假释资格。
假释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其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实际执行了至少13年;
最后,罪犯必须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同时也没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限制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强奸罪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若被告方提出索取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会予以驳回。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选择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时所要求的赔偿便并非纯粹意义上的精神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指的是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犯后,遭受的精神痛苦记忆、肉体疼痛感受及其他可能导致精神状态严重异常变化之种种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强奸罪可以要求公安撤销吗
通常情况下,对于已立案的强奸案,无法单方面请求公安局予以取消。强奸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而公安局立案则是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及相关法律条文。除非具备充足且确凿的事实,用以证明该案确实出现了重大误判情形如误解澄清、伪造证据得到证实等极端状况,并且必须经过严谨全面的法律程序审批,方可进行事例取消。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事件极少发生。若被判定属于强奸犯罪行径,那么司法机构将会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的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的道德秩序。
假释强奸罪犯需综合考虑多因素,包括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执行表现等。累犯及犯严重罪行如故意杀人、强奸等,通常不具假释资格。假释条件包括已执行一定刑期、遵守监规、有悔过表现且无再犯风险。特殊情况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受执行刑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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