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受贿罪之犯罪未遂形态是否存在
存在一种名为“犯罪未遂”的法律概念,这一罪行是指被告人在着手进行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其本身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使得原本可以完成的犯罪行为未能如愿以偿地达成。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开始进行的行为被称为“实行行为的着手”,即他们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一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个阶段,着手就成为了实行行为的起始点。我们需要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着手的含义:主观方面,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意图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显现出来;客观方面,被告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取保候审的申请都有哪些条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候保措施:
首先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员;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采取候保措施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出现的人员;
第三类则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进行自我照顾,或者正处在怀孕期及哺乳期闭经的妇女,采取候保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出现的;
最后是在羁押期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有必要采取候保措施以保证诉讼进程顺利进行的嫌疑人或被告。《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受贿罪是否公开开庭
受贿罪事件通常会遵循公开审判原则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然而,在某些特定事件中,由于需要考虑到守护国家秘密、尊重个人隐私权以及维护商业利益等法定因素,或者若事件的公开审理将导致对涉案人员正当权益产生严重损及,那么法院亦有权决定该事件实行非公开审理操作。实际上,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是否举行公开开庭审理将根据事件所呈现的具体情节与现行法规要求进行裁定。对于关心相关事件进展的公众或相关人士,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正式渠道获得相应的知情权利。
受贿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犯罪未遂指被告人着手犯罪后,因无法控制因素未能完成。着手即开始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着手需主客观结合:主观上犯罪意图显现,客观上直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因此,受贿罪未遂形态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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