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会见内容是否可以告知家属
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应对所知悉的委托方或其他人士的机密信息与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然而在特殊情形之下,诸如牵涉到国家机密、公众安全抑或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律师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关机构及部门进行汇报。而至于家属方面,若诉讼案件并不涉及敏感信息,律师有义务将案件进程状况告知亲属,然而具体事宜仍须恪守律师行业道德规范以及保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
二、律师会见内容能否告诉家属
关于部分案件相关信息的披露及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晤安排,我们有专门的规定。
实际操作中,我们通常只选择性地通知那些不涉及案情敏感部分的信息,而对于涉及案件保密性方面的内容则予以保留。
因此,辩护律师可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享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并与其保持通信联系的权利,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有关事宜;
另外,辩护人还具有提供法律咨询、代为诉讼申诉、代理控告的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在会晤结束之后,辩护律师需将会谈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侦查机关指控其涉嫌犯罪的罪名以及主要犯罪事实等详尽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然而,若所涉案件为保密性质的话,律师也有权选择暂不对其家人进行详细报告。
尽管我们不会直接告知客户有关案件的具体信息,但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向他们传达整个案件的进展状况;
基于司法公正性的原则,我们应对案件的每个进程如案件步入的新阶段、何时转向下个阶段以及何时进行法庭审理等情况,尽早向委托方作出告知。《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违规定》第五条
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违规定》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违规定》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提前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翻译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参加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不批准参加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理由。
随同律师参加会见的翻译人员,应当持监狱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见。
三、律师会见内容是公开的吗
在普遍情形下,律师会见内容均应当予以保密并不对外公开。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中,规定了每位律师在与其顾问或委托人进行会面洽谈时,所洽谈的话题应被判定为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绝密话题。这样做的初衷在于确保当事人可以毫无保留且诚实解说的方式,向自己的律师详尽地描述事例的具体情况,从而使律师能够更高效地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以及辩护服务。作为律师,他们对于会见内容具有严格的保密职责,禁止将其泄露给任何非相关的个人。假如有律师不守此承诺,可能将会面临严重的行业纪律处罚乃至法律追究。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当事人已明确同意公开某些内容,亦或是涉及到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性质极其恶劣的重大犯罪时,这些会见内容则可能会按照法规定程序被公诸于众。总的来说,正统的情况下,律师的会见内容都需要进行严格保密。
律师应严格保密委托方及其他人士的机密信息与隐私。在涉及国家机密、公众安全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情况下,律师可依法向相关机构汇报。对于不涉及敏感信息的案件,律师有义务告知家属案件进程,但需遵守行业道德规范和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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