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会见家属的规定非亲属有哪些
按照看守所对于会见被关押人员家属的相关规定,非亲属通常不得进行此类会面活动。
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之下,比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他们经过负责案件的司法机构的批准以及看守所的详细安排后,便能够与被关押人员进行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面提到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看守所会见律师可以见几次
在侦查阶译师对涉及普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会见通常并无时间上的限制,基本上只要在正常的工作时段内皆可进行会见;
然而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相关犯罪以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阶段而言,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若欲会见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则必须获得侦查机构的许可方可实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自所有案件被移交至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将不再受到限制,具体的会见次数需视案件情况与辩护需求而定。
从委托直至一审宣判结束,辩护律师通常需要进行四次以上的会见,首次会见在家属委托之后立即进行;
第二次会见在案件被移送到审查起诉部门之时;
第三次会见应在进入法庭审理阶段之前;
最后一次会见则是在一审判决下达之后。
总体来说,每次会见安排相对于四次都有可能会有所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看守所会见律师一次多长时间
关于看守所律师会面的具体时间安排,并未存在任何形式上的统一规定。一般的经验法则显示,会面的时间大致介于半小时到一小时之间,然而这个区间下的时长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看守所的内部管理规定、事例的复杂性以及需要进行交流的信息量等等。当事例的性质较为严重且复杂,或者需要深入探讨案情以及制定相应的沟通策略时,时间上势必会做出合理的延展以适应需求。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律师在进行会面前,必须严格遵守看守所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出现任何违规行为。总的来说,律师与当事人的会面时长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但无论如何,律师都会充分利用每一次会面的机会,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看守所规定非亲属一般不得会见被关押人员,但特殊情况下,如辩护律师,在获得司法机构批准及看守所具体安排后,可获准会见。这一规定确保了会见活动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同时保障了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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