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情节轻微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对于那些行为轻微并已获得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其之所以能够获得如此待遇,主要是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并且为保证案件的调查与审判工作能够有序展开提供了保障。在这类情况下,我们通常会综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较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预计可能判处的刑罚并不严重等多方面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能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正义,而且还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更加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部门对案件的处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是否有案底
因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亦会留下犯罪记录情况。
所谓犯罪记录,广义上泛指个人过往触犯法律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历史纪录,亦被称为“罪犯犯罪纪录制度”。
其具体体现形式为个人在以往曾经涉及刑事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及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之中,备有相应的犯罪记录档案。
对于具备以下任一情况者,将不对其进行刑事追究,若已经对其行动进行了刑事追究,应撤销原案件,不再继续审理,或者是做出无罪的判决:
(1)其犯罪情节微小且社会危害性较低,无法认定为犯罪行为;
(2)如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期;
(3)获得特赦令之后免于执行刑事处罚;
(4)依照刑法关于自诉该类案件的条款,若未告知、撤回告知则不予刑事打击;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死亡;
以及(6)其他由法律明确规定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判定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犯罪的性质,例如是否属于初次实施犯罪行为,亦或是偶然触发的犯罪行为等等;其次是犯罪的手段,比如犯罪行为是否采取残忍、暴力或者其他违反人权的方式进行;再次则是判断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接下来是考虑犯罪者的主观恶性,比如是否存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深刻的悔悟和反省,以及对受害者是否有积极的补偿措施;最后则是关注犯罪完成后的行为反应,例如是否主动以实际行动弥补受害者所受的损失等。在实际审理过程中,针对每一起事例的独特性,具体的判定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
对轻微犯罪且取保候审者,此举旨在保护其基本权益,确保案件有序调查审判。考量其低社会危害性、轻犯罪情节及轻刑预测,取保候审既促社会稳定,又彰公平正义,激励嫌疑人积极配合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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