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判什么刑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这一制度仅仅属于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它与最终的刑罚裁定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量刑时,需要全面地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其中包括了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程度、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者对于自己罪行的认识和悔过态度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等等。如果犯罪行为的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那么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
然而,如果犯罪行为的情节比较严重,但是又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情节,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且同时适用缓刑。
然而,如果犯罪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情节严重,给社会带来的危害非常巨大,那么就有可能面临着较重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在此情况下,刑罚的执行将会变得更加严格,甚至可能会伴随终身监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其申请条件分别如下所述:
1.取保候审:
(一)若涉嫌的罪名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判有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然而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足以引发重大社会风险;
(三)如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育龄期女性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也需采取适当的措施使之免受社会危害性;
以及(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为办理案件所需的必要程序,实施监视居住措施比取保候审更为适宜。
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扑犯的羁押期限已至,但案件并未处理完毕,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2.监视居住:
[一)当嫌疑人具有诸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情况时;
[二)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内的妇女;
[三)当该嫌疑人是生活无法自理者仅有的扶养者时;
[四)即便是由于案件的特定性质或需要,实施监视居住措施也更为紧要;
以及[五)以暂押期限届满之时为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因此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的如何处理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阶段中再度触犯法律的行为,将会受到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追究。首先,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会被依法没收,同时也无法再次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审前释放的优待。其次,公安机关会依据新的犯罪事实,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手段,比如实施刑事拘留或逮捕等行动。对于从前犯下的罪行以及现在犯下的罪行,均会进行单独的调查、起诉与审判,并且需要进行数罪并罚的处理模式。在裁定刑罚的过程中,新的犯罪行为会被视为加重量刑因素加以考量,这往往会导致更为严厉的刑罚结果。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非刑罚裁定关联。量刑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态度等因素。轻罪可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重罪有从轻情节可判有期徒刑并缓刑;恶劣罪行则可能面临重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刑罚执行严格,或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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