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共犯标准有几种
关于受贿罪共犯的相关判定标准,主要可归纳如下几类情况:
首先,若不同国家公务员间相互勾连,利用自身公职所赋予的职权来图利他人,并且在收取他人财物后,则应被视为受贿罪的共犯进行处理;
其次,若国家公务员的近亲或其他与之关系紧密之人,通过该公务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借助于该公务员的职权或地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并向对方索要财物或接受财物,且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也应被视为受贿罪的共犯进行处理;
最后,对于已经离职的国家公务员及其近亲或其他与其关系紧密之人,如果他们能够利用该离职公务员原有的职权或地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实施上述第二种情形中的行为,那么同样应当按照受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共犯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首先,在这些犯罪案件中的主体,通常至少会涉及到一名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其主要的侵害对象便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优良道德操守,此特性决定了它是一个严格的特定犯罪,无法被一般的公民或法人所实施或承担。
此外,这个犯罪行为的主导者可以是两名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包括由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组成的团伙。
再者,所有参与受贿罪犯罪活动的主体,其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廉政制度和规范。
依照犯罪学理论,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刑法规范的遵守和这是受贿罪最为核心、也是最具本质意义的特征。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犯罪者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他们自身并无任何形式的职位优势可供利用,无法直接侵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纯洁性。
然而,他们在共同参与受贿的犯罪行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例如教导、协助或其他相关行动——实际上正是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联手、借助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力来完成。
因此,无论在受贿罪的犯罪案子中,罪犯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所针对的攻击客体始终是相同的,那就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接下来,我们要谈到的是犯罪者的主观心理状态。
几乎无需赘述,受贿罪的犯罪分子都有强烈的共同犯罪意图,这不仅表现在他们相互之间的联系紧密,而且还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认识以及实施犯罪的动机与目的上。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犯罪者们的行为习惯显然是多样且互相支持和配合的。
在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情况里,犯罪主体之间很可能有着明确的分工协作原则,他们并不只是简单的参与其中,更象是在共同完成一场精密的犯罪剧本,通过展现出各种多样化的行为方式来实现他们的贪婪欲望。《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三、受贿罪共犯问题的法律解释是什么
受贿罪的共犯主要指那些并非为国家工作出力的个人与正在履行公职义务的公务人员相互勾结,实施共同受贿行为的事例。在界定受贿罪共犯的过程中,关键在于明确双方是否存在着共同的受贿意图以及共同的受贿行动。这种共同的意图通常体现为双方对于借助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来获取利益这一行为有着明确的共识。而共同的行动则往往体现为双方在犯罪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比如其中一方通过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利,而另一方则负责收取相关的财物等等。在实际的事例处理中,我们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双方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犯意联络方式、以及他们在整个受贿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等多方面的因素。如果在受贿行为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发挥了教唆、协助等重要作用,那么他/她也有可能被判定为共犯。此外,对于共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将会依据他们在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所发挥的作用等多个方面进行合理的划分。
受贿罪共犯判定:1.公务员间勾结利用职权谋利并收财视为共犯;2.公务员亲友利用其职务或职权便利,通过他职行为谋不正当利益并收财,数额大或情节严重者亦为共犯;3.离职公务员及其亲友利用原职权便利实施上述行为,同样定受贿罪。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