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营利认定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中所涉及到的"营利"概念的具体界定,主要涵盖了将公款运用于经营业务、投资运营等领域以期望获得相应经济收益的各种行为形式。倘若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将公款投入股票市场、商业贸易、创办企业等活动之中,即便最终并未能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亦有可能被视为具备"营利"的犯罪动机。因此,判断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其所使用的公款是否存在获取经济利益的潜在可能性以及明确的目的性。在进行司法裁量时,我们会全面权衡包括挪用时间、涉案金额、资金用途、款项是否归还等在内的各项因素。
值得强调的是,我们不能仅凭是否实际获利作为唯一标准来判定挪用公款行为的性质,而是更应该关注行为人在实施挪用行为时的主观意图以及客观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涉嫌犯有以下任意一种情节的,都应当以挪用公款罪为由展开刑事调查。
所涉的三项情节如下:
首先,将公款挪归个人独占使用,涉及到的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且其用途是从事非法活动;
其次,公款被擅自转用于个人获利,这种行为涉及到的金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
最后,将公款挪作私人使用,涉及到的财物数额也在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但已超过3个月仍未能及时退还。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各地方级别的人民检察院享有自主权,可依据所在地实际经济状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区间内,设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要求的金额标准,并要事先上报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三个月能否累加
关于挪用公款犯罪的持续时间计算问题,通常而言,这一周期是可以进行累积计算的。
而这个时间的长短,恰恰正是对这个犯罪行为影响程度的一个关键性判定因素。
换句话说,若是连续进行了数次的挪用公款行为,而且这些挪用并未能及时得到偿还,那么,这些挪用行为所造成的时间跨度便应该被累算在内;然而,若每次挪用之后都能够迅速归还,并且在此之后再次进行了挪用行径,那么一般的情况下,这些行为所导致的时间长度并不需要叠加以计算,而是采用在所有单独挪用行为中所留下的最长期限作为衡量标准。
然而,关于此项犯罪的确切量刑以及定罪,我们仍然要全面地权衡各方面的要素,包括但不仅限于所涉及的公款数目、资金用途、是否存在还款记录等等。
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法院将会依据每一起事例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最为精准的判断与裁决。
挪用公款罪中"营利"界定:含经营、投资以图经济收益。未授权投股市、商贸、办企,无论盈亏,均可能视为营利动机。定罪关键:公款有无潜在经济利益及明确目的。司法裁量综考挪用时长、金额、用途、归还等。不以实际获利为唯一标准,重视行为人主观意图与客观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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