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多久结案移送检察院
关于取保候审的案件结案并移送至检察机关的具体时间并无固定的准则可循。通常情况下,侦查机关有义务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尽速完成侦查任务。假设案件性质较为单一且证据收集充足完备的话,那么移送检察机关的速度便有望得到显著提升;然而,倘若案件繁琐且牵涉层面广泛复杂,则所需花费的时间可能相对于前者要略显漫长。不过,无论如何,取保候审期限若延伸至十二个月便是最大限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证据不足继续侦查还会起诉吗
当解除了、撤销了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之后,且在此时案件并没有被撤销、没有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我没有判决无罪,但是,只要具备以下任一种情节,都可以视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规定的终止对刑事责任的追究:(一)在这个过程中,办案机关已经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停止侦查的情况;(二)解除了、撤销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进行拘留并逮捕等措施后,办案机关如果超过一年时间不将相关信息移送给检察院起诉、决定不起诉或者是撤销案件的话;(三)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时限已经结束,但办案机关如果仍超过一年时间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是撤销案件的;(四)当检察院延迟三十天之后才撤回起诉,但是却还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五)当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撤诉处理以后,如果又过了三十天的期限,而检察院还是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时候;(六)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他们撤回自己的上诉,人民法院也批准了这一行为,或者最终人民法院决定对该刑事自诉案件按照撤诉来处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就会有证据证明他们还没有彻底终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且经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查也是真实可行的话,那么他们就有权利决定是否驳回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三、取保候审后什么时候可以拿手机
在司法实践中,因呈请取保候审期间能否取回保释期内所使用的通讯工具——手机,主要取决于事例的实际情况和调查机构的决策。理论上而言,若这一通讯设备并未涉及具体的犯罪活动,或者并不妨碍对相关罪行的调查,且已通过相关部门认证,那么有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返还当事人。然而,倘若该手机被确认为与事例密切相关的重要证物之一,或者它的存在对侦破事例具有关键性的帮助,这时就必须等到整个事例的调查结束之后,经由决定机关确认它已失去了作为证据的时效性,或者不会对事例的最终处理结果产生任何影响时,才能将其归还给当事人。这个期限无法给出一个精确的数字,因为这还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涉案事件的性质、情况的棘手程度以及调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等等。因此,为了能够更快地收到自己的通讯工具,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机构的工作,保持对事例动态的实时关注,以便最大限度地保证手机的顺利回归。
取保候审案件结案并移送检察机关的时间无固定准则。侦查机关需在取保期间内尽快完成侦查。案件性质单
一、证据充足时,移送速度可能提升;反之,案件复杂则耗时较长。但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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