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还会重新羁押吗
在获得保释候审之后,仍存在着重回监禁之虞。倘若已获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未能遵守相关的保释候审规定,例如未得执行机构许可擅自离境或离开所在州、县,或者妨碍证人作证等行为,那么他们很可能将面临再次被收押的命运。此外,若在保释候审期间警方发现了新的犯罪证据或者案情出现了重大变化,以至于必须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时,同样也会导致其重新被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后如何立案起诉
在司法程序中,尽管犯罪者获得了取保候审的保障措施,但这丝毫不影响案件的立案及后续的起诉阶段的运行。在此期间,由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将持续针对此案展开深入的调查与审查工作。若经查证,证据确凿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门槛,检察院将会依据法律规定,正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整个过程中,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必须随时接受传唤并及时到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后还有判刑的吗
在取得了保释候审之后,被捕者仍然存在着被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的可能性。取得保释候审实际上仅仅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手段,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得到了彻底的调查或者认定犯罪嫌疑人完全无罪。倘若在接下来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中,经证实犯罪事实确凿且证据充足,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有罪。然而,尽管如此,被批准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情况下更有可能最终被判处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后仍有可能重新羁押。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干扰证人作证等,可能会被重新羁押。另外,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也会重新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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