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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公安不予立案可以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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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1.09 · 1600人看过
导读: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呀,得先由公安机关去立案侦查,然后再把案子移送给检察院,让检察院提起公诉呢,个人可没办法直接去起诉哦。要是公安机关没立案,受害者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哈。检察院审查完了,如果觉得理由不充分,就会通知公安机关去立案。所以呢,强奸罪要是没经过公安机关立案,那可不能直接就开始诉讼程序啦,得按照这个程序来一步步走才行呢。
强奸罪公安不予立案可以诉讼吗

一、强奸罪公安不予立案可以诉讼

在我国,强奸罪作为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必须由公安机构进行调查、侦查工作,也即属于所谓的“公诉案件”。因此,当公民遇到此类侵犯时,首先应当将案件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并请求其展开深入调查和取证工作。随后,公安机关会根据整理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依法移送至人民检察院,由后者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公民个人是无法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若公安机关在收到公民举报后,未能按照规定程序展开调查或拒绝立案,那么受害者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院对此事进行监督和审查。此时,公安机关有义务向检察院提供不予立案的详细说明。而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给出的不予立案理由并不充分,则会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要求其重新启动立案程序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强奸罪公安局受案后可以撤案

在涉及到强奸罪的案件中,此类案件属于由公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公诉案件。因此,受害者并不能够撤销诉讼请求

然而,尽管受害者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当时发生的行为并非强奸,但最终仍有可能被判定为非犯罪行为

然而,这种情况并不等同于撤诉,而仅仅是对事实真相进行了澄清。若公安机关已对此类案件启动了刑事立案程序,除非出现嫌疑人死亡、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等特殊情况,否则是不会撤销案件的。即便受害者提出撤诉请求,公安机关也不会予以采纳,因为刑事案件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取决于受害者是否愿意追究。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强奸罪公安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强奸罪被归类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之列,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通常会对其采取严格的处理程序,而并未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具备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处于孕期阶段,并且经证实其不会造成社会危害,那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下是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强奸罪为公诉案件,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个人不能直接起诉。若公安机关未立案,受害者可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理由不充分,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因此,强奸罪未经公安机关立案,不可直接进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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