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有哪些内容
合同保全制度中常用核心手段是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指债务人未善用对第三方权利致债权人债权受损或受威胁,债权人可代债务人行使对第三方权利。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到期债权却未维护致债权人债权难实现,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指债务人行为使财产减少威胁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如债务人擅自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合同保全的撤销条件包括什么
合同保全制度有债权人撤销权和债务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债务人实施减损财产行为,如无偿放弃债权等且给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失。债务人撤销权成立要件: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债务人有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且在特定时间发生并对财务状况有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包括哪些
合同保全有两种主要方式:债权人代位权,即债务人免或忽视对第三方权益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代其行使对第三方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即债务人减财产危及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其不当行为以保权益。这两种方式都是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损害其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例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却不积极主张,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比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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