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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吸收犯的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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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1.09 · 1047人看过
导读: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吸收犯定罪时,遵循吸收原则,按重罪吸收轻罪来定最终罪名。一般来说,谁的刑罚重就定谁的罪。像盗窃信用卡后又使用的,大多定盗窃罪。认定吸收犯得综合考虑犯罪的主客观方面以及情节等因素。不能简单地只看盗窃或信用卡诈骗这一个行为,得全面分析整个犯罪过程,这样才能准确确定最终的罪名。
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吸收犯的定罪标准

一、盗窃罪信用卡诈骗吸收犯定罪标准

对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定罪,依“吸收原则”,以重罪名定。盗窃罪法定刑期长就定此罪,反之定信用卡诈骗罪。判断吸收犯要考虑主客观要素和犯罪情节。如盗窃信用卡并使用,通常定盗窃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后再盗窃怎么处理

盗窃案后的再犯如何处理

对于因前科盗窃而再次实施盗窃行为的,其法律处置如下:

首先,如果该人已经构成累犯,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接受罚金的惩罚;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最后,若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么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此基础之上,应当加重其刑罚

然而,并非所有的盗窃行为都会被判定为盗窃罪。对于那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人,由于受灾生活困难而偶尔进行盗窃的,或者是受到威胁被迫参与盗窃活动且未分得赃物或分得的赃物极少的情况,可以不视为盗窃罪进行处理,必要时,相关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处罚。

此外,我们还需要将偷窃自己家属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此类案件,通常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但是,如果确实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在处理过程中也应该与社会上的作案者有所区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盗窃公私财物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情节轻微,并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都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1、年龄在16岁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能够全额退还赃款赔偿损失的;

3、主动投案自首的;

4、被胁迫参与盗窃活动,没有分得赃物或者获得的赃物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不大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后再犯怎么判刑

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后再度触犯相同罪名的情况下,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被视为累犯。若行为人被确认为累犯,那么在量刑方面将会被予以加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倘若再次实施盗窃行为的金额以及情节存在显著差异,那么所面临的刑事判决也将发生相应变化。例如,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屡次进行盗窃活动、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行窃、携带凶器行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罪犯,法院通常会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处以罚金。

然而,如果行为人属于累犯,那么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就需要综合考虑前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再次犯罪的时间间隔等诸多因素,从而适当加大对其刑罚的惩戒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吸收犯的定罪,一般会依据吸收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来确定最终罪名。通常情况下,如果盗窃罪的刑罚更重,就定盗窃罪;反之,如果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更重,就定信用卡诈骗罪。吸收犯的认定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犯罪情节等因素。比如,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通常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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