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期间犯新罪由哪个法院管辖
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法院管辖权归属
对于受到缓刑制度约束的罪犯来说,如果他们在缓刑期间再度触碰法律红线,应当交由罪犯服役区域内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这类中级法院所做出的最终判决,享有上诉和抗诉的权利。众所周知,缓刑是一种非实质性的刑法制度,其含义是在考验期限以内,罪犯的人身自由不受任何限制,无需将其收押于监狱之中。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究竟能否如期执行原有的刑事惩罚,这主要取决于他们在考验期限之内的行为表现如何;如果表现良好,原有的刑事惩罚便可予以豁免;但若不良行为再次发生,刑罚便会被撤销,罪犯需要接受新的收监指派。因此,当我们遇到在缓刑期间侵犯社会公正或者被判有漏罪的犯罪分子时,由于其尚且没有经历过实际的刑罚实施过程,因此无法对其适用“先减后并”以及“先并后减”的刑罚制裁原则,这也就意味着罪犯在已经度过的考验期内,不能够因为新罪或者漏罪的入账而扣除已经走过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期间犯强奸罪会被收监吗
缓刑期间行为人再犯强奸罪必须执行收监刑罚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依法宣判缓刑的罪犯,如果在缓刑的考察期内再次触犯法律法规或者发现此前尚有未审判的罪行存在时,将被立即取消缓刑处罚,并需对他们新犯下的罪行或者是新的罪行进行审理与裁决,然后以本法典中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对其前罪与后罪所应承担的刑罚进行综合考虑,最终确定执行的具体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缓刑期间犯罪如何取保候审
缓刑期间再次犯罪,如何申请取保候审
能否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关键在于其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倘若该案件当事人能够满足这些条件,经过负责侦查此案的执法机构批准之后,便可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反之,若无法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自然不能实施取保候审。当涉及到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时,只要他们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便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缓刑罪犯违法,由服刑地中级法院审判,判决可上诉或抗诉。缓刑非实质性刑法,考验期内自由不受限,表现决定刑罚执行。良好可豁免,不良则撤销缓刑并收监。缓刑期间侵犯社会公正或犯漏罪者,不适用“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原则,已度过的考验期不因新罪或漏罪扣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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