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手续几天作废掉
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表明刑事拘留手续会失效。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措施,在通常情况下,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时,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审批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其审查与审批申请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手机关机吗
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其使用过的手机可能会被当地公安部门依法暂时扣留,此时手机通常处于关机状态。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通过手机与外界建立联系,可能干扰案件的深入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三、刑事拘留手机会关机吗怎么处理
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员的移动设备通常会由执法机构依法予以扣留,至于其实际开关机状态则是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执法需求来决定的。一般而言,为了确保案件调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防止犯罪嫌疑人和外部人员串通口风或对案件展开不当干预,他们的手机有可能会保持关闭或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使用上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事拘留手续不存在作废的说法。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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