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委会筹备组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业委会筹备组在履职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广大业主等多方代表共同组建了业委会筹备小组,其首要任务便是紧锣密鼓地做好为设立正式的业委会所必需的各项前置基础工作。例如,精心编写并制定各类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程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议事规程;明确业委会委员的选举程序及标准;确定首届业主大会的具体举办日期、地点、形式以及议程等重要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委会筹备组成员的选举程序是怎样的
业委会筹备组成员选举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筹备机构成员应包括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在这些参与人员中,业主代表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委会负责组织并由业主们进行推荐选举产生。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三、业委会筹备组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几个方面
业委会筹备小组的职责及义务包括几个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委员会享有以下职权:
(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在必要时修订业主公约以及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全体业主与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协议;
(3)关注并及时收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以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协议履行自身职责;
(4)审查年度管理工作规划以及预算资金使用方案;
(5)对公共建筑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6)对业主公约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
(7)业主大会赋予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职责。
同时,业主委员会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1)定期向业主大会汇报其工作进展情况;
(2)执行业主大会所做出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积极贯彻执行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督促业主共同遵守,同时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遵循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业主委员会所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背业主大会的决定,更不能损害到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委会筹备组由居委会、物业和业主代表组成,负责为成立业委会做前期工作,如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程和业委会会议议事规程,明确委员选举程序和标准,确定首届业主大会的日期、地点、形式和议程等。筹备组在履职中需充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确保业委会的顺利成立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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