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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减刑的罪行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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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1.14 · 1742人看过
导读: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啦、故意杀人啦、重大贪污受贿这类犯罪行为,减刑的难度那可不小呢。因为这些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性超级大,所以一般很难在法律层面上得到减刑的考虑。这主要是为了守护社会的公正,彰显法治的权威呀,让大家都知道违法犯罪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不能轻易就被减刑豁免。
不能减刑的罪行是什么样的

一、不能减刑的罪行是什么样的

在诸多特定情况下,以下这几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可能会面临较难获得减刑的困境:

首先是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其死刑缓期执行的过程中,若其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将依法核准对其实施死刑,在此种情况下,罪犯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减刑;

其次,对于那些曾有过累犯记录的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他们也将无法获得假释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不能减刑的条件和限度有哪些内容

下列情形构成无法获得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1.罪犯在服刑期间,若有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狱监规纪律之行为,且情节恶劣者。

2.罪犯在整个服刑过程中,未能显示出真心悔过或重获新生的积极态度者。关于具体而言的降刑限制条件:罪犯若被判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十三年;对于那些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后,如果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那么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同样地,如果缓期执行期满之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不能减刑的人有哪些

概要论述中不可减刑的被告人主要涵盖了以下的几大类别

首先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

其次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可以同时决定对这些罪犯实施限制减刑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在特定情况下,几类犯罪行为减刑难度较大: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重大贪污受贿等。这些罪行因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往往难以获得法律上的减刑考虑,旨在维护社会公正与法治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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