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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人资格条件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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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1.14 · 1604人看过
导读:监护人要是做出像虐待、遗弃这类严重伤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事,那可不行。要是监护人对监护职责不上心,不去履行,或者没能力履行却又不肯把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别人,让被监护人陷入危险困境,这也不对。还有啊,监护人做出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也是不被允许的。总之,监护人得好好履行监护职责,不能让被监护人受到伤害。
撤销监护人资格条件有几个

一、撤销监护人资格条件有几个

监护人的不当行为,如虐待、遗弃,可能严重伤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监护职责的疏忽或无力履行,且不愿移交责任,会使被监护人陷入困境。更有监护人违法违德,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在行政复议领域中,复议机构承担着以下七项重要职责:

首先是依法接受并审理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根据工作需要,能够向相关部门以及人员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再次,要严格审查申请要求的行政复议对象是否合乎法定程序以及其处理结果是否恰当,并在此基础上拟定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此外,还需妥善处理并转交申请人对于有关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规定的审查申请;同时,针对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的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也有责任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最后,在必要时,还需负责办理涉及到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三、撤销行政许可属于行政处罚

撤销行政许可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取消行政许可可视作为一种基于特定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罚是行政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惩戒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内容涵盖了暂时扣押许可证件,降低从事某种活动的资质级别乃至最终吊销许可证件,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定程度的限制等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比如虐待、遗弃等。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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