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监外执行的期限是多少年的
监外执行并非具备固有期限性。它这是一类特殊的刑罚执行模式转变,意在为那些符合特定法定条件的罪犯提供宽大处理。比如,对于那些身怀六甲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罪犯来说,她们就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在此过程中,监外执行的时间将被纳入到刑期之中,待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消退之后,若刑期尚未期满,那么这些罪犯仍然需要重新回到监狱继续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法院判监外执行条件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法庭判决后,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可监外执行。条件通常有:因重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期妇女;生活不能自理者。被判无期徒刑的妇女若怀孕或哺乳,也可监外执行。但罪犯若可能危害社会或自伤自残,则不应保外就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法院判监外执行条件有哪些
监外执行须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进行。例如,罪犯若患有严重疾病需接受长期治疗、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以及由于生活无法自理而暂时不适宜监禁等情况,司法机关方可决定予以监外执行。然而,对于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倘若属于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亦可考虑给予监外执行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并没有固定的期限。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例如,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刑期,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满,罪犯仍需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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