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罪不能减刑的情形
在此列举几种无法适用减刑制度的特定情形如下:
首先,对于那些经法院裁定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罪犯,客观上不存在减刑的可能性。
其次,对于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纵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或涉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犯罪情节及其他相关因素,同时作出限制减刑的决定。再者,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纵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或涉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予以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哪些罪不能减刑的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针对如下几种犯罪行为,在适用减刑制度上存在一定限制条件:
第一,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囚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若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且情节恶劣,经查证属实,应予处以死刑之惩罚者,不可进行减刑处理;
第二,对于贪污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程度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其他相关因素,有权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满两年期限后,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并对其施加终身监禁的处罚,在此情况下,不得再进行减刑和假释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哪些罪不能取保候审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对犯罪行为人进行非羁押取保候审往往是不被允许的:当针对某一特定犯罪行为,已经存在明确且充分的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并且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时;对于曾经有过犯罪记录的累犯;作为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采取自我伤害或自残等极端手段来逃避司法机关调查的犯罪嫌疑人;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无法适用减刑制度的特定情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罪犯无减刑可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组织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法院可限制减刑;累犯及上述重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者,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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