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员工是贪污罪的主体吗
贪污罪主要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在国有企业中,承担公职、从事管理等职责的人员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若滥用职权侵占公共财物,可能构成贪污罪。并非所有国企从业者都会犯此罪,罪行与个人行为相关,非全体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国有企业员工受贿罪量刑有哪些
国企员工受贿罪量刑依涉案额和行为严重性。金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罚金;金额巨大或情节更严重,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及罚款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极其恶劣,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并罚,若损害极大,或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且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国有企业员工贪污罪立案吗
依照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政府公务人员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而非法侵吞或窃取公共财产,便被判定为贪污罪犯行。
然而,该法例并未设定关于贪污罪的具体主体范围限制,进而使得国有企业的雇员,若是利用职位权力之便,非法占有以国家名义拥有的财产,同样面临着贪污罪指控的境地。
具体而言,立案标准往往由公安部门依据实际案情加以衡量,尽管如此,若是满足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形态构成,那么无论身处何种行业、何等职位,贪污罪都应予以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国有企业员工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并非所有国有企业员工都必然构成。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在国有企业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如果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则可能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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